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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制定程序通知——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1.25关注:163

关于印发《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合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现予以发布。

附件: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2022年1月25日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2022年1月22日经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与会团标委委员审议通过)

为规范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合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章程》《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现予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定主要包括以下阶段:提案(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遵循三稿(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两审制度。

第二章 标准的提案

第三条 申请单位有意向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需填写《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并报送至团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提案后,经与秘书处沟通,需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以备立项审查,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立项申请书》;

(二)标准草案(如已有可报送);

(三)其他可证明有能力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秘书处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至团标委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获得参与投票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的提案方视为通过。秘书处将审查结果提交至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做出核准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

第六条 予以立项的提案需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并形成《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 标准的起草

第七条 予以立项后,原则上提案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推进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宣贯等工作。

 第八条标准起草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标准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至秘书处,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起草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等。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标准起草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报送至秘书处。 

第十二条提协会秘书处根据《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项目建议书》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 标准的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由秘书处发送给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形式为会议征求、信函征求和网上征求,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若有重大意见,回复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十四条 秘书处汇总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后,反馈给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针对所征求得到的意见应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秘书处将标准起草组的相关处理意见反馈给所提意见方。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依据反馈意见情况,标准起草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标准起草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并报送至秘书处,提请审查。

(二)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进行重大修改,标准起草组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至起草阶段;

(三)项目遭到持续性反对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起草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秘书处研究同意后终止项目。

第六章 标准的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送审材料由秘书处提交至团标委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需获得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团标委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

(一)重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

(二)重新审查。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三)建议终止项目。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秘书处审核后,项目终止;

(四)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起草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七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报批稿,并准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至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至法定代表人批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苏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团标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或函审单)。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秘书处对标准进行编号后正式发布,同时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SPCIA)、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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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对已发布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标准有修改或补充建议,可随时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起草组形成起草组意见。如确需修订,经秘书处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复审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进行,确认相关团体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一般由参加过前期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九章 标准的快速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均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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